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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範圍,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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