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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2.5W)

一、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哪些?

首先是行政複議保護的行政相關人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法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納入保護範圍,不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此之前的行政複議主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其次是受到行政複議審查的侵權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許多行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所針對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在行政複議中受到審查。常見的侵權具體行政行為有:行政處罰、強制措施、許可行為、確認行為、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行為、侵犯農業承包權的行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不依法辦理證照和給予許可的行為、不依法履行保護義務的行為、不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社會保障費的行為。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在提起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同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可以請求進行審查的行政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於行政規章的審查辦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二、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行政複議法比過去縮小了行政複議排除事項範圍。原來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的排除事項要多一些,包括: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但是對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例外。現在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僅僅限於以下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裡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公務員法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