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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複議可以申請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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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複議可以申請的範圍有:

民事裁定複議可以申請的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

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

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

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

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

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

在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除後,依法具有恢復執行的條件時,應當作出執行的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

不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認定確有錯誤,不予執行的,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對於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綜上所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看,這個法院是隻有會在上述詳細說到的特定情況才會出具裁定書的,對於民事裁決不服的話是要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而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會在三到六個月就能結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