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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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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書面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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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書面的嗎?必須書面提出?

申請行政複議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複議申請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即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的據以請求複議機關啟動
申請行政複議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複議申請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即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的據以請求複議機關啟動複議程式的申請文書;另一種是口頭形式,即不向複議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但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向複議機關申請提起行政複議。這兩種申請形式的區別是前者是要式的申請形式,後者是非要式的申請形式。從我國多年的行政複議工作實踐看,書面申請形式一直是被普遍認可的複議申請形式,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複議條例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規定了一種形式,即: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遞交複議申請書”,同時對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應當說複議申請採取書面形式有許多優越性,一是能夠保證複議申請內容明確具體,使複議的理由和複議的請求清晰明瞭;二是有利於維護行政複議工作的嚴肅性;三是有利於行政複議程式的完整,便於複議機關依據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正是因為複議申請採取書面形式有許多優越性,因此,可以肯定的說,在今後的行政複議實踐中申請複議採取書面形式的還是會佔主導地位。
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口頭提出,這是行政複議法新增加的規定,為什麼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複議申請的口頭形式呢,主要是為了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復議申請。在我國,行政管理浸透到了群眾生活的各個方面,實際生活中一些普通百姓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想討個說法的為數不少,但有的卻是苦於自己不會寫複議申請書又找不到人幫忙而無法為自己伸張正義。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立法者認為,規定相對靈活的複議申請形式有利於行政複議工作的普遍開展,有利於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更好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同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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