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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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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民認為行政機關對己做出的行政處罰不適宜或者行政相關人對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恰當時可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下面,本站小編就將結合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這方面的內容為大家做出一些解。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有哪些?

一、行政複議機關

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徵是:

1、行政複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2、行政複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複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複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

二、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1、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請理由是否正當;被申請人是否明確;是否超過申請複議期限;申請複議的案件是否屬本機關管轄;申請複議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請申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屬於不予受理的,應當由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依照本法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在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著重調取被申請人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根據和規範性檔案依據,聽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和證言。行政複議機構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3、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構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依據事實與法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依照本法規定的審查決定程式,行政複議機構經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擬訂行政複議決定,報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4、處理或者轉送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時,可以提出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對其審查申請,如果屬於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由本機關承擔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予以審查,依法處理。合法的,通知當事人該依據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並通知當事人。如果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則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5、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這是行政複議機構的一項重要的監督職能,即對違法的行政行為的處理建議權。行政複議機構在政府中處於綜合性工作機構的地位,超脫於具體工作部門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與判斷是非。同時,行政複議機構是政府的法制部門,有責任監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有處理建議權,就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政監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複議機構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有了法律依據。

6、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發生後,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就應當出庭應訴。為了保證行政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領導職責,減輕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負擔,應訴事項可由行政複議機構辦理。行政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行政複議機構派人代表其出庭應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由於其他法律、法規可以根據行政複議工作的不同情況,為行政複議機構規定其他的具體職責,行政複議法在這裡作出原則規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規對行政複議機構特別設定的權利、義務,行政複議機構都應當堅決執行與遵守。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這個問題,本站小編表示行政處罰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該立即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復議,如果行政複議結果出來後行政處罰相對人任不服可以立即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