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需要行政複議機關准予嗎
合規定的都能撤回,沒有不准許之說。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有權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權是法律賦予的,既然是申請人自己的權利,申請人自己就享有處置權,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
二、行政複議申請撤回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三、關於行政複議申請的撤回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撤回複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複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 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四、申請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範圍且依法應當由本機關受理;
3、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請求和理由;
4、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機關說明理由。
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是撤銷行政複議都是當事人的權利,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是可以撤銷,不符合也是撤銷不了的。申請行政複議是有法定的訴訟時效,進行撤銷行政複議也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