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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1.09W)

1、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4、處理或者轉送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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