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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與行政行為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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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與行政行為有關係嗎?

一、重婚罪與行政行為有關係嗎?

重婚罪與行政行為沒有關係;重婚就是屬於刑事訴訟;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民法典》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一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同時,當事人如果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中之一,那麼就依法構成犯罪,重婚罪。

三、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罪就是在有配偶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同居的生活在一起所認定的罪行,但對於此罪是屬於自訴案件,如果受害方不起訴,法院是沒有權利進行判刑的,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