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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條件和從重處罰與行政處罰有關係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86K)

一、入罪條件和從重處罰與行政處罰有關係嗎?

入罪條件和從重處罰與行政處罰有關係嗎?

入罪條件和從重處罰與行政處罰沒有直接聯絡,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作出明確規定,是考慮到行政違法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往往觸犯了刑律,會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實踐中,違法情節嚴重需要從重給予行政處罰還是構成犯罪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的情況比較複雜,因此暫未作規定。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實踐中,根據違法事實的具體情節和構成要件的不同,認定是行政違法,還是犯罪,適當考慮運用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措施有哪些?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列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我國行政法律之中並沒有關於入罪、出罪以及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但是任何人一旦被相關機構判處了行政處罰之後,不管處罰輕重都會留有案底。而刑事案件,若是不滿足入罪的條件,也就不需要考慮是否滿足了犯罪要件,此時也無需考慮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