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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確認與行政時效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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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確認與行政時效有什麼關係?

物權確認與行政時效有什麼關係

沒關係。確認物權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不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權利。如:“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這是物權本身所具有的權能。

但是,物權請求權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則屬於已經轉化了的物權,因具有債權的屬性,所以,適用訴訟時效。

二、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是什麼?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特徵是什麼?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的。物權要比債權強,對物體的支配控制無論它去到哪裡都能把它追回,但是債權卻有所不同,有時候因為一些原因是無法追回的,所以為了防範風險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