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重複執行判決有效嗎?

行政處罰 閱讀(2.49W)

一、 行政機關重複執行判決有效嗎?

行政機關重複執行判決有效嗎?

行政機關重複執行判決是無效的,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重複起訴是不符合起訴規定的,重複起訴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作出後立即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執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執行人員採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措施的規定。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採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物件,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三)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四)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機關對相關事項進行重複判決處理的,可以依據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事項來進行認定,特別是涉及到重複執行判決的情況,顯然是對同一違法事項進行了多次的法律適用,是屬於侵犯了當事人人身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