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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則申請人怎麼維權?

行政複議 閱讀(2.47W)

當事人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則申請人怎麼維權?

申請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之一,申請行政複議要寫一份申請書,並且要確定行政複議機構。複議機構收到申請後,要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那麼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可以採取法律途徑依法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如果證據確鑿法院會受理並進行開庭審理,做出依法判決裁定。

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認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當事人對於申請的行政複議結果不服氣的,可以採取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非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進行維權,對於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或者作出的決定不服氣的,可以採取訴訟形式行使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