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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執行需要多久

行政複議 閱讀(5.14K)

一、對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執行需要多久

對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執行需要多久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被申請人要在行政複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如果逾期不履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內容

無論申請人是以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申請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複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便於與其聯絡並送達有關複議法律文書);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作出引起復議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要求。即申請人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所要達到的目的,具體指要求複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或給予行政賠償等。

(4)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即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和複議請求應具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5)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於複議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並進而作出是否受理其複議申請的決定。

一般行政複議機關在作出了行政複議的決定以後,會在行政複議的決定書上面說明履行的期限,如果被申請人逾期不進行旅行的話,那麼會有上級行政機關來進行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的決定。同時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