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必經

行政處罰 閱讀(2.26W)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必經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處罰一般程式

一般程式也稱普通程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式相對嚴格、複雜。

一般程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當事人在作出某些違法行為後,只要被發現了肯定都會付出相應的代駕的,而現在的行政處罰所適用的都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是國家仍然需要在行政處罰前提前告知當事人,即在行政處罰的決定書下達之前,對當事人提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