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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 閱讀(2.48W)

一般行政處罰程式有以下規定:
1、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堅持先調查取證後裁決、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提出處罰意見。
2、管轄區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衛生監督機構處理;也可根據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請求處理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管轄的案件。兩個以上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衛生監督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及時書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如果認為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其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或者報請移送管轄的請示後,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3、受理衛生監督機構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好記錄: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衛生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社會舉報的;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或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報請的;有關部門移送的。
4、立案。
①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後果;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屬於衛生行政處罰的範圍;屬於本機構管轄。
②衛生監督機構對決定立案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經批准,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為承辦人。
③承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④當事人有權申請承辦人迴避,迴避申請由受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5、調查取證。
①調查取證要求監督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時,應遵循公正、客觀、合法、全面的原則;監督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正、反兩方面的證據;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經監督員審查或調查屬實,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所取證據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性。
②現場檢查程式見《衛生監督檢查程式》。
③現場行政強制程式見《行政強制措施程式》。
6、調查終結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爭議要點、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款項等。
7、合議合議的內容。
(1)認定事實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參加合議人員詳細介紹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調查情況,參加合議人員在瞭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逐項審查證據與所述案件事實是否相符,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對已經有證據證明屬實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2)確定案由在事實認定的前提下,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對確屬違法應予處罰的,應當確定其案由,以作為違法性質的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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