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84W)

行政處罰包括對人身自由、財產、經營權等進行限制和剝奪的多種方式,如行政拘留、暫扣營業執照、罰款等,當然這些處罰決定並非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就會立刻下達,而是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之後才會下發並執行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式有哪些?請看下文詳解。

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式有哪些?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級部門交辦;

②有關部門移交;

③群眾舉報;

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

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範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型別主要有:

①書證;

②物證;

③證人證言;

④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

⑤當事人陳述;

⑥鑑定結論;

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複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範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這些程式的制定是為了能讓執法人員更公正的對待案情,也讓犯案者明白犯法的事實終歸無法掩蓋,在層層調查取證及充足的證據面前使其接受嚴厲處罰,在今後的經商和為人過程中務必遵紀守法,做個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