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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懲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9W)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懲罰?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懲罰?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需要受到懲罰,並沒有著手實施犯罪,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二、 犯罪預備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物件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物件的物品,如翻 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後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複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於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人對於犯罪行為的狀態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犯罪行為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是屬於哪個階段的,比如說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的話,都是屬於犯罪預備的階段,如果已經著手就是屬於實施的階段了。處罰的力度也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