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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做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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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決定書規定的時間)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做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行政處罰法》並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後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

1、依照簡易程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2、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做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一般程式還是簡易程式,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交的。

(七)救濟途徑: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藥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關乎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複議、訴訟時效的計算,一定要由當事人當場簽收。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書只要是沒有規定時間的話,是當日就會起效的,當事人就必須要按照裡面的條款履行義務,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還會被行政拘留並處罰罰金,所以,對於當事人千萬不要做出傷害自己的時候,遵法守紀才是我們應該做的。

我國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是我國的行政行為的一項重要的內容,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更好的保護著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