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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流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21W)

行政處罰在法律地位當中跟司法管理不是一種性質的,而且一般的行政制裁確實不會影響到我們太多的,不過為了能夠提高行政機關的執法效率,整個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妥善處理完畢了的,相信也有很多人都特別的好奇行政處罰流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流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流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的規定不一。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中就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強制法》中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關於行政複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因為我國行政處罰的方法和適用的情形都是千差萬別的,所以說行政處罰流時間也不可能都是一樣的,我們就拿行政拘留來說吧,一般行政拘留從發現到最後執行拘留整個過程是不能夠超過30天的。可是現在,我國的行政管理已經做得非常的規範了,沒有任何行政機關會輕易超出行政執法時間去做行政處罰的,若是這樣的話,我們能夠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