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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效性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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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時效性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時效性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時效性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有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時效性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我國的行政行為的作出實際上是對我國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行為的具體規定等,注意程式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