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聽證提出時間的規定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時間的時間主要分為三類,總結如下:
(一)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許可的聽證申請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二)組織時間:無規定
提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組織行政許可的聽證
(三)告知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同時,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期限的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的行政處罰的作出是對於我國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影響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被予以行政處罰的時候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注意處罰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