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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訴訟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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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訴訟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行政處罰訴訟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並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定的主要根據,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於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1、警告。

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列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在現實生活之中,發現了沒有獲得伐木證就實施砍伐樹木等的行政違法行為之後,是可以向行政機構舉報的,相關行政職員,在會收到此類舉報之後,除了需要判斷舉報的內容是否真實之外,還需要看一下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這是由於違法行為若是在兩年後才內發現,那麼就過了追訴時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