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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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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行政處罰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行政處罰時效是兩年,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是行政處罰嗎?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具體的行政處罰種類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三、行政處罰程式是怎樣的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調查程式和正式調查程式的中間環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正式調查的開始程式。

2、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核審

案件核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把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機構承擔的一項執法監督職能。

4、告知

在行政執法程式中設立告知程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依法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5、聽證

聽證是行政相對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重要方式,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式中所作的一項重要規定。

6、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是一般程式的結束環節,是辦案機關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調查終結、核審、告知後,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作出的最終處理。

行政機構,在作出罰款等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需要了解違法行為實施的具體時間、具體實施的是哪種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實施之後造成了怎樣的不良影響等相關事項的。當然若是確定此違法行為距離現在已經過了兩年,就可以不用瞭解後面的事項了,只是由於此時違法行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