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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的時效性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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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案件的時效性怎麼認定的?

行政處罰案件的時效性怎麼認定的?

行政處罰案件的時效性的認定是行政處罰時效是兩年,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

(一)《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規定辦案期限的實際意義。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複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有時效性的,必須要在案件發生之後的二年之內進行處理,而且行政機關在進行受理了之後也需要在三個月之內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正常的處理,只要超過了時效,那麼對於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將不能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