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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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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執行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執行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執行其行政處罰的時效未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如何確定行政處罰的管轄地?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後,下面就到執行環節,法律上對行政處罰執行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罰通知書上會記載執行期限。到期後當事人沒有執行的,行政機關在六個月內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