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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起訴是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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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起訴是否收費?

行政訴訟案件駁回起訴是否收費?

1、根據2007年《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起訴的,不交納訴訟費,預交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收訴訟費

2、駁回起訴應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81 號,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行政案件駁回起訴可以要求退還訴訟費。

4、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5、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6、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或者提起上訴的時候,需要向法院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如果法院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時,會作出裁定駁回起訴的請求,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法院駁回起訴請求的時候,法院會退還起訴人交納的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的,可以進行上訴。

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如果是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駁回起訴的裁定的案件,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作出的裁定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裁定決定的,可以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