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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刑死緩

死刑辯護律師解答 閱讀(2.63W)
死刑緩刑死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死緩緩刑與死刑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



    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



    2、執法方法不同



    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3、考驗期限不同



    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



    4、法律後果不同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



    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



    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