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限制減刑的死緩跟死緩

法律 閱讀(5.53K)
限制減刑的死緩跟死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死緩限制減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死緩限制減刑的情況有如下幾種: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對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對於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四)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