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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8W)

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嗎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但實際判刑的時候,有些情況下又出現了死刑緩期執行,那麼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嗎?本文將對這個問題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嗎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在我國,死刑制度包含一種獨特的形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形式規定,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開始按無期徒刑的相關規定執行減刑。

二、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什麼?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故而法院在判決犯罪分子死刑時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訴訟法中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式之外規定了一個特別的稽核程式,即死刑複核程式。

死刑複核程式只適用於死刑案件,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階人民法院(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行使)行使核准權。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階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式如下:

1、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複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階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在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又被稱為死緩,這並不屬於一種單獨的刑罰,而是包括在死刑當中的。法律規定,對於不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都可以判處死緩。而死緩也不意味著最後死不了,此時還需要看罪犯在緩刑兩年期間的具體表現情況。關於“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嗎”的問題,律所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