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1、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的判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涉嫌組織邪教組織令人死亡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國法律制度中,對組織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規定了兩個不同的判罰幅度,在公安機關調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該邪教組織還存在著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在調查清楚以後,要對嫌疑人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