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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檢察院提出行政訴訟申請再審

1、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2、申請再審材料。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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