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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請求聽證的目的;(三)申辯理由及其依據;(四)申請遞交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五)提交申請書的日期。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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