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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 閱讀(2.23W)

一、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十日;

檢察機關的抗訴分兩種:檢察機關直接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抗訴;另一種是應被害人的請求提起抗訴。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審查的上訴審的抗訴期限為10天,但刑訴法同時規定,被害人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5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在接到被害人的請求後5日內決定是否抗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應當及時審查。對於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第二日起十日以內提出;對第一審裁定的抗訴,應當在接到裁定書後第二日起五日以內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製作抗訴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二、檢察院抗訴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絡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影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訴。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為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但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沒有期限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訴訟如果所存在的判決有問題,那麼對於檢察院是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但前提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一般對於訴訟的抗訴期限為十日,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提出來,那麼對於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就不能再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