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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