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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限怎麼規定

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如果案件要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因此,檢察院接到案件後一般會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具體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最不會超過法定的最長期限。
正常情況下,法院會在正式立案後一個半月內審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限怎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