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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未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2.02W)

檢察機關未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一、檢察機關未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1、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決定,最多在兩個月內完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充偵查不是沒有任何的聯絡,因為被退回補充偵查就說明審查起訴時間要重新開始計算,可是,我們不能說檢察院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就說明案件偵辦的不瓷實,未補充偵查就說明公安機關的偵查質量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之內提起訴訟是很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