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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規定有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9.14K)

一、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規定有什麼?

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規定有什麼?

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出庭通知書。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並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二、公益訴訟的特點有什麼?

(1)公益訴訟之訴的利益是保護公共利益或者恢復、補償受到減損的公共利益,或者是雖然沒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減損的事實,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訴訟保護的,都可以提起訴訟,這是訴權存在的基礎。

(2)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如果確有進行公益訴訟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轄權及依公益訴訟程式審理。這是由於公共利益的多樣化與時代性特點所決定的。

(3)程式機制上與普通私益訴訟程式不同。應當適用非訟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法院應當依照職權查明案件事實並作出判決,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受到限制,即在訴訟程式中應當採取法院職權探知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對於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應當限制適用。

(4)公益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往往存在訴訟當事人與實體法律關係主體的非統一性。

公益訴訟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共權益,公益訴訟具有多樣化和時代性的特點,訴訟當事人具有多樣性特點。公益訴訟的程式與普通私益訴訟的程式不同,適用於非訴法理,而不是訴訟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