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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起公訴期限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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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提起公訴期限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提起公訴期限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期限一個月,最多退兩次)。

如果案件要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因此,檢察院接到案件後一般會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具體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最不會超過法定的最長期限。

正常情況下,法院會在正式立案後一個半月內審結的。

二、提起公訴法律依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三、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裡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

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

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絡,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

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絡、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

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案件在提起公訴時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對於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時間也是有不同的,一般的案件在一個月左右就可以提起,但如果遇到證據不清的話或者是比較複雜的話,那麼就會有所延長,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依法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