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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法院要為被告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哪些情況下法院要為被告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律師解析: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