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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應當指定律師辯護

刑事訴訟 閱讀(2.17W)

哪些人應當指定律師辯護

就刑事案件來看,由於最終的判決結果對當事人的影響是特別大的,因此很多時候嫌疑人、被告人都會委託律師來提供辯護。當然也有一些人由於經濟能力問題而沒有委託律師,此時法院可以進行指定辯護。那具體來說,哪些人應當指定律師辯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應當指定律師辯護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裡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說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什麼這樣做呢?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於重刑犯的特殊保護。

二、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的權利

公訴案件一般來說都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這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受理了該案件,該案便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之日起,該案便進入審判階段。由於審查起訴和審判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在這兩個不同的階段中所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同。對於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前面已經講過了,這裡講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所具有的權利。

1、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對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確指控事實的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影印件或者照片。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行使這一權利。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到的某一個證據對被告人有利,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這個證據材料沒有被檢察機關作為主要證據提供法庭,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可以聽取他們對案件情況的介紹及他們的辯護意見,同時,還可以向他們宣講法律。其他辯護人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3、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困難得多,證人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拒絕與律師見面,向律師提供證據,拒絕作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請求權。例如,律師請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提供證言,遭到拒絕時,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出庭作證的通知。對於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親自收集和調取。律師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並不都是要先向證人、被害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遭到拒絕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律師如果認為某些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丟失,或律師調取、收集確實有困難的,可以不親自去收集、調取,而直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

4、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同樣是法律專門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個權利。但律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二是必須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就法院指定律師辯護來看,具體可以分為可以指定辯護與應當指定辯護。當然不是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就一定會進行指定。必須是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也就是說法院進行指定辯護也不是隨意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