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指派律師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8.27K)

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指派律師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指定辯護,又可分為“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兩種情形。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式違法。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情形有四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種人,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後,對於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接受指派的律師,可以拒絕指派的律師辯護,堅持自己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

綜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通常情況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殘障人士、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