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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關押哺乳期婦女嗎

這需要根據情節來判定,不能因為是哺乳期的婦女就能夠逃避法律的約束。子女超過1歲的,已不能稱其為嬰兒,所以哺乳期不超過一年,如遇特殊情況例如子女是弱體兒,可以酌情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公安機關可以對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派出所可以關押哺乳期婦女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