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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程式有哪些

減刑的程式主要有以下四點:
1、日常考核。根據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現進行計分考核。
2、監室推薦。各監室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根據其日常得分公開評比推薦,報管教民警同意。
3、集體研究。看守所對監室推薦名單進行集體研究,確定擬減刑人員。
4、公示。將擬減刑名單公示。罪犯若有異議,可以向所領導、駐所檢察人員投訴、舉報。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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