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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 我國哪些罪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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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法定條件有哪些?我國哪些罪不能減刑?

一、什麼是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第1款的規定,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具有以下特徵:

1、減刑以判處並執行了一定刑罰為前提

犯罪的人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將刑罰付諸執行,即開始了行刑過程。減刑是一種刑罰變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罰執行了一定期限以後才存在刑罰變更的可能性。

2、減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現為根據

刑罰執行期間,並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減刑的待遇,減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間的悔罪表現為根據的,減刑制度體現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據報應刑主義,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任何刑罰都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無論犯罪人在行刑期間表現如何,都不允許減刑。換言之,減刑的思想與報應刑主義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據教育刑的思想,行刑過程是對受刑人進行教育改造的過程,根據受刑人在行刑期間人身危險性的消長情況,可以予以減刑,從而作為對受刑人的悔改表現的一種肯定與鼓勵。因此,減刑制度體現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3、減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減刑只是對原判刑罰的一種調整,而不是對原判刑罰的否定。因此,減刑須有一定的限度,以維護原判刑罰的穩定性。減刑的限度表明了報應因素對減刑活動的制約性,因而有利於實現懲罰與改造相統一的行刑原則。

二、獲得減刑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一是認罪服法;二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四是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是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是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是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是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是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是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是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悔改表現突出”是指獲得省級改造積極分子或連續兩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

三、申請減刑程式

1、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稽核同意後,報送監所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2)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3)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刑罰執行部門完成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通案評審。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5、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6、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監獄在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面通報駐監檢察院(室)。

7、監獄稽核結束後,對需報送省監獄管理局稽核的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應填寫《罪犯減刑、假釋送審表》一式兩份,連同卷宗在移送法院審理前十五日呈報省監獄管理局稽核。

8、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9、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假釋的裁定,應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10、監獄對已移送法院的減刑、假釋案件,如發現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應及時向有關法院提出撤回減刑、假釋案件的建議;法院已經審理結束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監獄應提請法院重新複議。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四、減刑程式要多長時間

減刑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的程式進行,一般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後,應當逐案進行審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副本後十日以內,依法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將檢察意見書副本抄送執行機關。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十日。

該規定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五、我國哪些罪不能減刑?

我國《刑法》尚未規定不能減刑的罪行,只要符合減刑的條件都可以減刑,死緩也可以減刑(立即執行死刑的不能減刑)。

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