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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有哪些物件 | 申請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W)

死緩限制減刑有哪些物件,申請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限制減刑一般是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的,由於其犯罪行為惡劣,雖然不足以判處死刑,但在減刑方面是嚴格受到限制的。那麼大家知道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物件都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死緩限制減刑適用物件有哪些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物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對於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繫累犯或者故意傷害行為屬於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為了單純加重死緩的嚴厲性,而是為嚴格執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執行提供更為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通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執行不平衡現象。

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雖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為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定的替代措施,其適用物件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二、罪犯申請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通常情況下,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要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麼兩年緩刑期滿就要進行減刑,但如果是被限制減刑的話,那麼就會有一個最低的服刑年限。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