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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0天哪天通知批捕

刑拘30天哪天通知批捕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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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如果超期羈押,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是屬於違法的。在這段期限內,公安機關會加快案件的偵查,查明犯罪事實的話,向檢察院申請批捕。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至於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就要看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了,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間,查清犯罪事實,則應當儘快的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用等到第37天的時候。按照規定,公安機關申請逮捕後,檢察院會在7天內做出回覆。

1、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這是不全面的認識。不同的案件,轉逮捕的最長期限不同(分別是14日、17日、37日),具有三種特定情形的轉逮捕期限才是37日;

2、如果案件屬於轉逮捕期限是37日內的案件,也是在37日內,並非一定要等到37日,有時候20日就逮捕了;

3、逮捕後,一般要2個月內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長期限可達到7個月);

4、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會立即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對於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最長時間是不能夠超過37天,如果在37天之內檢察院沒有下達批捕通知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公安機關進行釋放。並且公安機關如果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在一定期限之內下達不批捕通知的話,也需要立刻釋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