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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最後一天沒批捕不放人屬於違法的行為嗎

強制措施 閱讀(3.36W)

刑事拘留37天最後一天沒批捕不放人屬於違法的行為嗎

刑事拘留37天最後一天沒批捕不放人屬於違法的行為嗎?

被刑事拘留37天,檢察院也沒逮捕,公安局也沒放人的情況,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向上級部門舉報。一般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0天,加上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7天,共計37天。這不包括押解途中的時間和一些鑑定的時間。最遲放人就是第37天,拘留從第二天算一天。在這期間不放人的,就會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

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又稱先行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於看守所監管的一種強制措施。

1.拘留權屬於公安機關,不屬於警察個人。

拘留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嚴格控制。辦案警察和派出所沒有拘留權。只有縣級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負責人(公安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的簽字。

警察個人無權決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機關也無權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一般說檢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檢察院和法院也沒有拘留權。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法院認為必要採取拘留時,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行使居留權。

2.刑事拘留的物件必須的罪該逮捕的人。

拘留是為逮捕做準備的,對輕微犯罪不夠逮捕條件的現行犯和嫌疑人不能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人員不能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對證人不能採取拘留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說的,對一個犯罪人員進行批捕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實施這一行為,如果超出了天數也不批捕也不放人,那麼執法人員的行為就是觸範了法律條款,對於受害者就可以有權利用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