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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批捕還是38天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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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批捕還是38天批捕

一、拘留37天批捕還是38天批捕

1、不是。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最長拘留期限為30天,在這30天內公安機關要將案件材料上報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這個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的時間為7天,加起來共37天,可以說是羈押37天未必就一定會逮捕。

2、逮捕後,一般要2個月內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長期限可達到7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會立即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拘留後多久可以辦取保候審

從拘留後到檢察院批捕前,都可以申請取保,審批時間是七天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一般拘留是不會超過37天的,被拘留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會先進行偵查,蒐集相關的證據去證實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在證據等手續都齊全的情況下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過後就會決定是否進行批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