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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

行政處罰 閱讀(9.73K)
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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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都有哪些呢!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6)被申請人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解答】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需要注意的是:複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決定自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