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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舉動犯嗎 | 有哪些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2W)

一、教唆犯是舉動犯嗎,有哪些規定?

教唆犯是舉動犯嗎,有哪些規定?

教唆犯應當屬於行為犯中的“過程犯”,而過程犯具有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間。也就是說,在實施教唆行為的過程中,由於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教唆行為未完成的,就是教唆未遂。

共犯從屬性說認為教唆犯罪應始於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而終於犯罪既遂,共犯獨立性說則認為教唆犯罪應始於教唆犯著手實施教唆行為而終於被教唆之罪的既遂。另外,純粹的教唆犯獨立性說認為,教唆犯罪應始於教唆犯著手實行教唆行為而終於其教唆行為的順利完成。

二、教唆犯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

三、教唆犯和幫助犯有什麼區別聯絡?

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立的,所謂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幫助犯是“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於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教唆和幫助的行為,有的時候可能成為共犯,間接正犯如教唆未滿10歲的孩子去盜竊。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具體的要看案件情形判斷。在刑法分則裡,有些幫助教唆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本身就是教唆的行為。

如果出現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起主要作用的,那麼按照主犯進行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起其次作用的,那麼按照從犯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